各学院、各部门:
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,根据《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市房发[2016]90号)和《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》(市政发[2005]170号)、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》(西房改字[2006]1号)文件精神,我校将继续开展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请住房补贴的对象和标准
住房补贴发放对象:指夫妻双方均未承租(购买)公有住房,或已承租(购买)公有住房,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标准的在职、离退休职工,给予差额补贴。
有无住房的认定: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承租或购买了公有住房,就认为该职工有房。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、集资建房、安居房、解困房、因拆迁公房所得的安置房等。
职工住房面积标准:厅局级、正教授119平方米,处级、副教授97平方米,科级、中级及以下人员76平方米。住房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确定。
二、住房补贴的申请和审核
1.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》(西房改字[2006]1号),指导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按要求填写《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》(一式三份),《职工申报住房信息诚信书》(一份),并提供住房现状等相关资料。
对《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》的填写要求:
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要填正确,要求和身份证一致。工作时间填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,要精确到年月,因为涉及到计算工龄补贴。单位法人代表签字一栏,是申请人的法人代表,不是配偶的。
已享受公有住房的,有产权证明,应附产权证明复印件;无产权证明的,应注明建筑面积备查。
配偶单位审核意见一栏,要求经办人签字、负责人签字要齐全,要盖单位公章,不能是单位内部处室的章子。配偶单位出具的意见要清楚具体。如配偶已享受公有住房的,有产权证明的,应附产权证明复印件;无产权证明的由配偶所在单位在审核意见一栏中注明建筑面积。
2.各单位对个人填写的《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》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,将合格的登记表和诚信书汇总,经办人和负责人在汇总表上签字盖章,于4月13日前交国资处。
3.学校由国资处、组织部、人事处对职工的《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》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,确认住房补贴对象,并进行公示15天,接受群众监督。
三、学校按照工作程序继续开展住房补贴核算、公示,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和划拨资金等工作。
四、工作要求
1.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,是一项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,各单位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,广泛宣传相关政策,切实做到政策公开,利益公平,严格执行房改政策,并选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,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。
2.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,在规定时间内,完成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的前期摸底和初审工作,逾期未报,责任自负。
3.个人要如实汇报住房情况,如实填写有关表格,及时提供详实材料,防止弄虚作假。各单位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,杜绝不正之风,对违反房改政策,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,由纪检部门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
通知、登记表、诚信书和有关文件可在“文理工作群”或“国资处网站”下载
联系人:殷宝军 电话:88270551
米兰平台,米兰(中国)住房管理委员会
2018年3月29日
附件1: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
附件2: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
附件3:诚信书
附件4: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